经典案例
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系被害人杨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系被害人杨某之母)被告人:刘某(系被害人杨某亲舅舅)被害人杨某系被告人刘某的外甥。两人同在湖北嘉鱼县某农贸市场开烤鸭店。2007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见村民熊某在杨某烤鸭店购买烤鸭,便告诉其妻杜某,说杨某在抢生意。随后杜某手持菜刀到杨某烤鸭店,将柜台玻璃砸破。杨某与妻子李某出来指责杜某,被告人刘某持一把单刃尖刀冲过来,朝着杨某左侧胸部连刺两刀,杨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右心室被刺伤导致心功能衰竭死亡。杨某死后,留下一女不足两岁,妻子李某,父母双亲系双残疾人。
律师分析:被害人父母虽系农村村民,但其居住在嘉鱼县城已近两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索赔,最大限度保护二老的合法权益。据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刘某因琐事故意杀害杨某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并于今日由贵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代理人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正是因为刘某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心狠手辣,草菅人命,才在短短几分钟内手持凶器仅两刀便致自己的亲外甥,也是本案的被害人杨某的无辜死亡。
二、因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导致杨某死亡,造成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52586元被告人理应赔偿。
1、被害人杨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嘉鱼县城。杨某与其父母均为农村户口,2005年8月29日,杨某以22000元的价格买下嘉鱼县人童某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6楼,建筑面积为80。18平方米的住宅一幢,并接其父母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来此居住,2007年2月1日,杨某即在案发地点经营“北京烤鸭店”,其父母也在县城靠作些小生意糊口,三人均在嘉鱼县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精神,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依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应赔付给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共计352586元。
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索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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